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縮寫為ACP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專利代理師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會員,忠實于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強化行風建設,提高專利代理和行業服務水平,推進專利代理事業高質量發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支持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維護行業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實施考核、懲戒,及時向社會公布會員信息和考核懲戒情況;
(三)組織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開展專利代理援助服務以及社會公益活動;
(四)指導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及相關工作;
(五)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專利代理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七)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完善管理體系,提升專利代理服務質量;
(八)開展專利代理行業國際交流;
(九)維護和提升專利代理行業社會形象、社會聲譽,拓展行業服務范圍,舉辦符合相關規定的事業;
(十)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總結交流專利代理工作經驗;
(十一)宣傳專利代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出版會刊;
(十二)建立并宣傳執業風險保障制度;
(十三)建設專利代理行業文化;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地方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五)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為執業的專利代理師,非執業會員為依法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但沒有執業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規定完成培訓任務,不斷提高專利代理質量;
(七)遵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恪守專利代理行業規范和準則;
(八)自覺維護專利代理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九)積極參加專利代理援助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12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