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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訴訟代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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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3-02-06   瀏覽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師在專利訴訟中的執業行為,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從事專利訴訟業務的監督管理,發揮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和創新型國家戰略中的作用,維護專利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專利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專利訴訟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專利代理條例》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下稱“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訴訟業務,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述專利訴訟業務,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專利民事案件、專利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指派專利代理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參加專利訴訟。

        第三條  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訴訟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接受協會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各級司法機關、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四條  從事專利訴訟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職業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專利代理師從事專利訴訟業務的管理,提高專利代理師的專利訴訟業務水平。

        第五條  協會根據《章程》和《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對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訴訟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

        第六條  協會設置訴訟代理人名冊,并對外公示。訴訟代理人名冊中的專利代理師可以從事專利訴訟業務。

        第七條  協會設立訴訟代理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管理委員會負責訴訟代理人推薦審查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

        協會訴訟代理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協會理事會決定。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章  訴訟代理人

        第八條  專利代理師經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訴訟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申請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恪守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

        第九條  申請被推薦擔任專利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應當最近五年連續執業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一年以上;

        (二)曾經代理專利訴訟案件;

        (三)曾經代理宣告專利權無效案件;

        (四)其他經協會認定的特別情形。

        第十條  申請被推薦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第一審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應當最近兩年連續執業并在最近一次年度考核合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一年以上;

        (二)曾經代理專利復審案件;

        (三)曾經代理宣告專利權無效案件;

        (四)其他經協會認定的特別情形。

        申請被推薦擔任其他專利行政案件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

        (一)所在專利代理機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嚴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名單;

        (二)最近一年所在專利代理機構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受到專利代理行業紀律處分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最近三年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受到專利代理行業紀律處分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被各級司法機關、社會和當事人評價并經過核實不適合從事專利訴訟業務的。

        專利代理師被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后發生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薦且三年內不予推薦。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被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后因故不再滿足本辦法規定推薦條件或者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取消推薦。

        除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專利代理機構認為其聘任的專利代理師不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協會申請取消推薦。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師申請被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由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列入訴訟代理人名冊。    

        第十四條  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因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發生執業備案信息變化的,應當由轉入的專利代理機構在執業備案信息變化后一個月內,向協會提出變更申請,必要時提供相關說明。逾期未提出的取消推薦。

        第十五條  協會每季度集中更新一次訴訟代理人名冊,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符合本辦法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推薦條件,但未被列入訴訟代理人名冊的,可以在具體專利訴訟案件中,由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向協會申請推薦擔任該案件訴訟代理人。

        專利代理師根據前款規定被首次推薦擔任具體專利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后,應當在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協會申請列入訴訟代理人名冊,逾期未提出的,協會不再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推薦。

        第三章  訴訟代理業務規則

        第十七條  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訴訟業務,應當按照《專利代理服務指導標準》,依法履行訴訟代理人職責。

        第十八條  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應當承辦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訴訟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九條  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十二課時的專利代理師執業培訓,專利代理師執業培訓課時低于上述標準的,協會在下一年度第一次集中更新訴訟代理人名冊時,取消推薦。

        經協會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專利代理師每年還應當參加不少于十二課時的訴訟業務培訓,訴訟業務培訓課時低于上述標準的,協會在下一年度第一次集中更新訴訟代理人名冊時,取消推薦。

        前款所述訴訟業務培訓課時,與專利代理師執業培訓課時分別計算。

        專利代理師因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被取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在補齊訴訟業務培訓課時后,可以重新申請列入訴訟代理人名冊。

        第二十條  協會可以根據專利訴訟業務情況采集優秀案例,并對外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應當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有效。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故意弄虛作假的,協會三年內不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經推薦已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取消推薦且三年內不予推薦。情節嚴重的,移送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師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訴訟業務,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的,取消推薦且三年內不予推薦。情節嚴重的,移送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基于各級司法機關向協會提供的訴訟代理人執業表現的綜合評價,協會經過核實不適合繼續從事專利訴訟業務的專利代理師,取消推薦且三年內不予推薦。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協會決定取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并對外公示更新訴訟代理人名冊前,給予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陳述或者申辯的機會,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質詢。

        協會訴訟代理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情節特別嚴重的,被取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后,協會不再推薦。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因經營不規范,被協會約談或誡勉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推薦擔任訴訟代理人。經推薦已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取消推薦。

        第二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故意弄虛作假,或者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因違反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被取消推薦的,在協會網站和全國專利代理公共服務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發布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訴訟代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版權歸有: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京備12047258 技術支持:知識產權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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